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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扣除1%政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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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计扣除1%政策取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税务】尊敬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优惠,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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