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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和预制菜行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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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餐饮和预制菜行业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补充】纳税人现场将预制菜制作成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补充】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制菜加工后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政策解读

【补充】餐饮企业直接销售未进行后续加工的外购预制菜,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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