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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菜之争,预制菜到底是什么?

餐饮供应链:餐饮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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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其中指出“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这是预制菜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预制菜之争,预制菜到底是什么?

当然,在此之前,国家层面就已经陆续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如2016年农业部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规定,研制生产预制菜肴等多元化主食食品、开发标准配方预制食品、在优势农产品产地,发展300个预制菜菜肴加工项目;2021年农村农业部在《关于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创新发展农商直供、预制菜肴、餐饮外卖、冷链配送、自营门店、商超专柜、团餐服务、在线销售、场景销售等业态,开发推广〝原料基地+中央厨房+物流配送”、〝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等模式。
预制菜发展至2025年,餐桌融入率已大大提高,随之而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监管规范也需要进一步配套和完善。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
设问1:预制菜的定义和范围?
01、2024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六部门共同制定发布《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其中对预制菜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
“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这一规定可以提炼出两个关键信息:
1、预制菜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因此常见的,但大众仍有争议的非现场炒制盖浇饭、肉夹馍、糕点等食物,均不能称之为预制菜。
除此之外,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就《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时作出的发言,也能明确:“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这从餐食来源上对预制菜范围进行了兜底补充。
2、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国家层面推广的预制菜通过冷冻、冷藏等贮存条件和杀菌后处理工艺,无使用防腐剂技术必要性。
设问2:商家使用预制菜是否负有明示义务?
0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同时,有消费者反映,在商家不告知的情况下,尤其在点外卖的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单纯从外观和口感上分辨是否为预制菜。消费者普遍期待餐饮商家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
因此,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该通知的表述用的是“大力推广”,而非“必须”或“应当”,这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对于新兴预制菜领域不敢直接下场强监管的暧昧态度。消费者知情权将更加仰赖于商家的主动性和监管部门的推广力度。
江西省多部门曾在2024年9月25日就贯彻落实六部门文件精神发布通知,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协作配合,积极推广使用预制菜明示,鼓励知名餐饮品牌示范引领,主动公开使用预制菜加工的菜品名称、预制菜供货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地方通知中也是使用的“推广”、“鼓励”等措辞。
设问3:预制菜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质量标准?
03、当前国内并没有预制菜国家标准和质量标准!!
正因如此,六部门通知文件中也声明,将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研究制定预制菜质量标准。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加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衔接。鼓励依法制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内容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在统一国家标准出台之前,仅能参照近似标准: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企业加工过程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等标准文件
设问4:预制菜常见行政处罚情形?
04、情形一:虚假宣传
1、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沪市监青处〔2025〕292025002495号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宣称开设的外卖网店“馋湘味.绝无预制菜(国展店)”没有预制菜,但实际为预制菜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的要求。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壹元肆角;2.处罚款壹仟贰佰零伍元陆角。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深市监龙处罚〔2025〕平湖134号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承认在门店招牌中及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网店上使用“不做预制菜”、“拒绝预制菜”的宣传用语。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使用预制菜进行烹饪销售。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宣传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经查实,上述虚假广告的广告费总计为4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3、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市监处罚〔2025〕94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制作了一块宣传牌悬挂在店内,宣传牌上标注有“没有预制菜、全都是现炒”字样,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有“源信”免浆黑鱼片(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2024/10/02、源信、免浆黑鱼片)及“安井少厨”小酥肉(安井少厨、小酥肉、速冻调制食品、裹面肉制品、油炸烹饪、净含量、1千克)2个预包装冷冻产品,上述预包装冷冻产品为预制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情形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沪市监金处〔2025〕282025000014号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公司,经营场所内无堂食,通过“饿了么”“美团”外卖平台进行销售。从考某公司采购成品菜及盒饭,通过再加热的方式对外销售。另查,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菜品为预制菜,从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虽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
本局认为,依据《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考某公司为餐饮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考某公司与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由同一名店长进行经营管理,考某公司集中完成成品菜和盒饭的加工制作并配送给由其管理的当事人门店,当事人对成品菜和盒饭进行加热并且对外销售给消费者。
因此,考某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央厨房”的定义。
考某公司虽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101180185254),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未见标注“中央厨房”。
综上,认定考某公司未取得“中央厨房”许可,当事人向考某公司采购成品菜和盒饭的行为属于向超出许可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采购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超出许可类别生产的成品菜、盒饭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向超出许可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预制菜,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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